
上 海 民 办 兰 生 复 旦 中 学
上海民办兰生复旦中学
章 程
(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以及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,更好地促进学校自身的健康发展,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:上海民办兰生复旦中学
(英文名称为:Lansheng Fudan Middle School)
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: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8号
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:实施公益性教育依法办学,坚持“学校以育
人为本,教师以师德为荣,学生以成才为志”的教育理念,在教师中倡导“五种精神”,在学生中培育“四个学会”,逐步形成“求实、自信、合作、创新”的校风、“学高为师、身正为范”的教风和“好学深思,勇于进取”的学风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跨区县招生、全日制普通中学(完中)。
第六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,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,
重视信息化建设,能够通过互联网向杨浦区教育局、杨浦区民政局报告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本单位由复旦附中进修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
办,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第八条 本单位由举办者出资数额:200万元整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出资方式:资金。
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,登记管理机
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董事会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后经选举产生,董事长
由董事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和热
心教育事业、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等组成。设7人,任期4年。另选
聘名誉董事若干名。
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。
第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的职权:
(一) 聘任和解聘校长;
(二) 修改学校章程,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(三) 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 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 决定教职工的人员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六) 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由董事长负责召开。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,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。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的决定;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。
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2/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:
(一) 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二) 修改学校章程;
(三) 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四) 制定发展规划;
(五) 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六)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,讨论并通过,秉承公平、公正,从推进本单位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。
第三章 校长(执行机构负责人)
第十七条 校长由董事会选聘产生,任期4年。
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十九条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经董事会批准,可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其职权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——3名,其职权是:主要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,对董事长、校长在执行职权时进行监督。监事可列席董事会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》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本单位执行《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向本单位收取任何费用。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执行,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以不低于当年度的净资产额的25%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五章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六章 变更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以及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之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办学活动即终止:
(一)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;
(二)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(三)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,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时,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财物中优先支付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(二)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(三) 偿还其他债务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,写出清算报告,提请原董事会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,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。修改后的章程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时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之日起正式生效,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。
2012年12月17日
备注:2017-2018年继续执行。
兰生复旦中学
2017年1月